常图章程

常州市图书馆章程 (2021年修订版)

来源:常州市图书馆 发布时间:2022-0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常州市图书馆(英文名称为:Changzhou Library)。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常州市锦绣路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4392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的类别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服务立馆,以人才兴馆,以科技强馆。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

(二)促进教育公平,开展社会教育活动,积极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

(三)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

(四)收集、整理、研究、出版地方文献,保存和传承地方文化。

(五)加强古籍保护和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六)进行图书馆学理论与图书馆事业发展研究,开展与国内外公共图书馆和社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二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十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四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主责,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组建常州市图书馆理事会;

(二)提出所属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建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四)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

(五)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六)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七)审核本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八)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九)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十)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11-1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委派理事2名;

(二)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当然理事,本单位党组织代表理事1名、职工代表理事1名,由本单位推选产生;

(三)社会代表理事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遴选。

理事经举办单位审核,由常州市图书馆聘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订常州市图书馆章程;

(二)审议图书馆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和重大业务事项,并按规定报举办单位批准或备案;

(三)审议图书馆基本规章制度,审议、批准实施针对读者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调整;

(四)根据需要组建咨询委员会;

(五)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对管理层和咨询委员会工作进行考核;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常州市图书馆。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本单位理事担任,由理事会任命。同时,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处专职人员。

秘书处主要职能为:负责制定理事会会议召开和闭会期间的组织、联络、调研、咨询、信息服务及日常工作;承担理事会、监事会、咨询或专业委员会成员联络、接待及与相关部门协调工作;起草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组织相关人员起草会务、财务、咨询等理事会运作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居住在常州市区域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

(三)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意见;

(四)热爱图书馆事业,维护本单位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五)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督查本单位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

(四)对图书馆事务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三)按要求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了解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动关注图书馆事业发展与变化;

(五)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本单位涉密信息;

(六)不得利用理事职位牟取任何非法利益;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向理事长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举办单位批准后,理事资格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  理事有以下情形的,举办单位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含)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理事职责的;

(三)以本理事会理事身份从事与图书馆建设无关的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造成本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原理事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  理事退出产生的空缺影响理事会决议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设副理事长2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举办单位书面指定一名理事临时代行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确定会议议题议程;

(二)定期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全体理事;

(三)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提交;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

(五)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根据会议有关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由到会理事签名;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分为一般事项决议和重大事项决议。一般事项决议须经参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涉及章程修改、管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聘任提名、业务发展规划、重大馆舍环境改造、重要业务机构调整、重大财务事项、重大业务计划等重大事项决议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

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自行推选。监事面向社会和本单位服务对象公开招募,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遴选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运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须向举办单位作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监事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可由理事兼任。

 

第三节 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图书馆馆长、副馆长和党组织负责人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 管理层由举办单位提出初步人选,充分征求理事会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举办单位决策部署;

(二)履行理事会决议;

(三)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四)配合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五)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六)定期向举办单位、理事会汇报工作;

(七)其他相关职权。

第四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举办单位决策部署和理事会决议;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单位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钱竑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服务对象为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常州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免费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

(三)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四)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设施设备和环境;

(四)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应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应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职工大会、公示栏、信息公开和新闻媒体、报刊等。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须在举办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清理本单位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等事项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议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经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理事会会议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2021年4月23日经常州市图书馆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常州市图书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解释权属于本单位。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