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常州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来源:常州市图书馆 发布时间:2022-09-17

常州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二0二二年 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常州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为Changzhou Society for Library Science,缩写为CSL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常州市全体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常州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围绕“强富美高”新常州和“文化建设高质量”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繁荣学术研究,为促进我市图书馆整体事业与信息服务产业走在全省和全国前列贡献力量。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团体是江苏省图书馆学会、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团体会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锦绣路2号文化广场8号楼,常州市图书馆内,邮政编码:21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图书馆学方面的学术研究,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发展与兄弟省市图书馆界的友好联系;

(二)编印学会会刊,促进学术交流与事业发展;

(三)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维护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五)参与评估本地区图书馆建设与发展工作,推介图书馆工作先进经验;

(六)争取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图书馆业务活动中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与鉴定。

(七)利用文献资源和人才、设备优势,组织文献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为我市文化教育、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中的决策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八)向全社会宣传图书馆,提高全民阅读意识,提高图书馆的效能及其社会地位。

(九)大力推动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综合素质、建设智慧型城市发挥作用。

(十)组织评选和推荐学术成果与论文,组织其它各种有益活动,扩大知识面,增进会员身心健康。

(十一)发展会员,不断壮大,完善自身组织建设,并向全国和省学会推荐会员。

(十二)协调本地区文献资源建设,提高文献资源共知、共建、共享的程度与利用效率。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全市各专业系统图书馆协会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本学会指导。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在本学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3.取得助理馆员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的文化、教育、科研机构的领导者。

(二)单位会员

1.常州市各系统各级各类图书馆;

2.常州市直辖县、区的图书馆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3.凡愿意参加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生产、教学、设计等企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可接纳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进行审核;

(三) 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3. 获得本团体的出版物、有关学术资料以及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4.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可与本团体联合(或请求协助)举办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培训班等;

6. 推荐新会员(个人)的权利;

7.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进行图书馆学的理论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并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学会开展的各种理论研究活动及其他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个人会员

1.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2.连续两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二)单位会员

1.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2.连续两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6%。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学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的领头人;

(二)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行业和机构的领导者。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七)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 总结学会工作,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十一)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80 %。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本团体的重大活动;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副理事长按各自分工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九)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协助秘书长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15日常州市图书馆学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