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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规划》的通知

来源:常州图书馆 发布时间:2006-03-25

关于印发《常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总量和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市、区文化局:

根据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常州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请示的批复》(苏文市[2005]38号)精神,现将《常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文化局

            二��六年三月三日

 

 

 

常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总量和布局规划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9号文、文化部文市发[2004]38号文、文市发[2005]10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常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规划。

一、网吧总量和布局的现状

目前,我市共有网吧413家。其中,金坛市39家,溧阳市66家,武进区108家,新北区53家,天宁区77家,钟楼区62家,戚区8家。我市网吧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尤其是高校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附近。抽样调查显示,我市网吧中上网人群以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学生和青年职员为主;网民的年龄结构年青化,以18-24岁的年青人所占比例最高;网民中受教育程度,大专以上约占40%左右。

二、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的指导思想

在我市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续几年来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的原则。通过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引导网吧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民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布局规划

我市拟采取依据人口数量(2004年统计数)为主,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市场需求、消费习惯、现有规模等因素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布局。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戚墅堰区按每万人设置一家网吧的标准拟定总量,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按每0.7万人设置一家网吧的标准拟定总量。

表一:

区域

现有网吧数量

(家)

拟新发展网吧数量(家)

合计(家)

常州市

308

63

371

溧阳市

66

12

78

金坛市

39

11

50

累计

413

86

499

(注:常州市区拟新发展网吧数量含武进区37家)

表二:

 

在校师生

人数(万人)

高校附近拟定总量(家)

现有网吧

数量(家)

常州工学院

1.29

16

16

河海大学

0.59

11

11

江苏工业学院

1.23

14

14

建东学院

0.14

9

9

常州技术师范学院

1.02

4

4

常州大学城

6.01

16

16

四、总量控制措施

鉴于目前我市网吧发展状况,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加强引导、提升档次、优化结构的原则,做好宏观调控下的微观调整,保持全市网吧现有总量稳定,控制城区中心网吧数量,优化现有网吧结构。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控制总量,对场所总量已满地域的设立申请,将不再受理;加强政策引导,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发展倾斜,优先审批较大规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连锁网吧经营企业直营连锁门店,鼓励连锁网吧经营企业在商业自愿的原则下依法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等方式整合现有的网吧;鼓励现有网吧扩大规模、更新改造、提升档次、依法经营、做大做强。

2、在网吧布局上严格控制同一地域多家集中设立,特别是通过严格变更审批、暂停新设审批等办法避免在表二所列高校附近过于集中,保持高校周边地区网吧总量稳定。

3、此次调整的新发展网吧总数为各地区三年内网吧发展控制总数,要制定年度计划,分步实施;新设立网吧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数量必须符合省文化厅制定的标准。

4、坚决拒绝假连锁现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新设网吧必须为直营连锁门店(连锁经营企业投资额51%以上);现有网吧加盟连锁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证、照变更手续,新设连锁经营门店两年内不得退出连锁经营企业。

5、现有网吧变更经营地址,不得在市区(含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武进区、溧阳市、金坛市四区域内相互变更。

6、新设立的网吧条件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和苏文市[2005]16号文件执行。审核程序不变,仍由市、县文化局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初审后,报省文化厅终审。

 

 

                                          常州市文化局

                                         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