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文物博物专业馆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较系统地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掌握相关学科基本知识,能严格执行科学操作规程;参与科研活动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能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进行理论阐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江苏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科研、鉴定、文物博物技术、文物保护与维修、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忠于职守,学风严谨,刻苦钻研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5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或5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参与发掘资料的整理和编写发掘报告或简报)。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论文。
(三)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能独立鉴定、征集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
(四)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
2、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建档保管工作。
(五)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中型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参与制定1项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六)从事文物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文物修复技术,能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
(七)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完成一般陈列展览设计2个以上(含布展、建档等)。
(八)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博物馆的讲解工作有一定的研究,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2、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
3、参与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十)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项目主持人。
(二)提出2项以上陈列展览、文物考古、宣传推广或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和付诸实施,取得一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并出版学术著作1部(前五名)。
(二)独立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考古发掘报告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1篇和有参考价值的考古发掘简报或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1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本款仅适用于县及县以下文物博物单位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二)任职期间出国,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破格申报者,除必须符合第三、五、六、七条规定的条件外,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称职”(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重大突破,虽不具备第四条规定,但取得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资格3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文博馆员资格:
1、获省(部)级或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获省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3、参与取得2项以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研究成果,并为第三责任人以上(通过鉴定)。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项目主持人。
2、取得2项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项目主持人。
3、取得1项在市(厅)级以上有一定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某一学科较重要的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文物博物专业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一、十二)、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凡是外省引进人才、国外学成归来有特殊贡献者,可从其专业实际达到的资格级别起评,但必须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4份。资格证相片贴在“评审表”后。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条件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4、对照条件第三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五条,提交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或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查新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合主管部门组织的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9、对照第八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10、对照第九条,必须提交有效的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
11、对照第十条,必须提交有效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成绩(原件)。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13、对照第十二条,提交规定条件的论文、著作及成果。具体提交材料参照上述第8、9条要求。
14、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高(中)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大型专业活动:指大型考古发掘、大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大型文物维修工程、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大型学术会议等。
2、中型专业活动:指中型考古发掘、中型陈列展览设计布展、中型文物维修工程、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中型学术会议等。
3、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4、中型考古发掘: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平方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5、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平方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6、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
7、中型陈列展览:指100~200件展品并达
8、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和
9、大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0、中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3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1、小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2、一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类别、功用、真伪、年代、级别,以及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13、二、三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省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与一级文物相同。
14、独立推广(宣讲)陈列展览:指独立编写陈列展览讲解词,分别对大、中、小学文化程度的观众宣讲,效果良好,并能独立进行有关宣传和组织观众工作。
15、主持: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陈列展览讲解词与推广计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维修项目设计或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16、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项目主持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以课题申报表为准)。
17、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18、学术专著(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相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19、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专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20、市级:指地级以上市。
21、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ISSN”或“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22、效益: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
23、文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l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2、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3、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4、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合县级市。
6、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7、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聘任之年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8、本条件所指技术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9、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10、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11、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经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